原告:朱XX(甲),男
原告:朱XX(乙),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X,男,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2014年,二原告为被告提供挖机服务,用于光山县白雀园镇罗山XX修水XX项目。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挖机费26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不认可该笔欠款,辩称系替老板徐XX打的欠条,实际欠款人应为案外人徐XX。
法院审理认定:
二原告曾系合伙关系,提供挖掘机租赁施工服务。2014年被告雇佣二原告提供挖机服务。2015年1月30日完工后,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挖机费26000元。被告对欠条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系其本人所出具。
法院认为:
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该欠条系被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对被告产生约束力。被告辩称实际欠款人为案外人徐XX,但未举证证实,且二原告不予认可。即使被告所述属实,也需取得二原告和案外人徐XX的共同认可,才能免除被告的还款义务。二原告依据欠条行使债权,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有证据可另行向案外人追偿。
判决如下:
被告胡XX偿还原告朱XX(甲)、朱XX(乙)欠款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齐。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均由被告胡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面对被告“系替他人打欠条、实际欠款人是案外人”的抗辩,李XX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欠条法律效力”等核心法律观点,使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欠条出具人应承担还款义务。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全额支付26000元欠款,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本案为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债权回收,有力维护了劳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