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在线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32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成功驳回原告15万元经营损失赔偿的全部诉请,法院认定原告未证明停电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需自行承担本诉全部受理费1650元

案件详情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XX,男,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社区推荐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陈XX,男,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反诉原告):郑XX,女,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含本诉与反诉)


一、原告本诉主张
王XX诉请:1.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2. 赔偿经营损失15万元(以司法评估为准);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称被告隐瞒商铺未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经常性停电导致客户流失、食品变质,造成巨大经营损失。

二、被告(李XX律师代理)本诉辩称

  1. 不存在恶意隐瞒,原告对商铺情况完全知情,小区其他商户均正常经营;

  2. 原告仅简单装修,夸大投入;

  3. 停电系物业线路检修,提前有通知,且与被告无关,原告应自备应急设备;

  4. 原告因要求降租被拒后恶意诉讼,其诉求应全部驳回。


三、被告反诉请求(李XX律师代理)

  1.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2. 判令被反诉人支付2025年10月2日起至今的租金20500元;

  3. 判令被反诉人腾空物品、恢复商铺原状;

  4. 赔偿因砸毁承重墙导致的损失15万元(以司法评估为准);

  5. 反诉及本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事实: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砸毁商铺承重墙(隔断墙)及二楼墙体,严重损害商铺安全,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可以解除合同,但租金计算有误。


四、法院审理认定

  1. 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2. 原告未证明停电事实及损失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其15万元赔偿请求;

  3. 反诉原告所称“承重墙”实为隔断墙,且已恢复原状,未证明实际损失,驳回15万元赔偿请求;

  4. 原告擅自改装封闭玻璃,应恢复可通行状态;

  5. 原告未及时搬离物品,应支付2025年10月2日至12月31日租金22438元。


五、判决结果

本诉部分
一、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含15万元经营损失赔偿)。

反诉部分
三、反诉被告王XX支付反诉原告陈XX、郑XX租金22438元;
四、反诉被告王XX于2025年12月31日前腾空物品并将商铺恢复至可通行状态;
五、驳回反诉原告陈XX、郑XX的其他反诉请求。

诉讼费承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694元、反诉被告负担161元。


六、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被告(反诉原告)陈XX、郑XX的代理人,在本诉与反诉并行的复杂租赁合同纠纷中取得重大胜诉成果:

  1. 本诉全胜:成功驳回原告15万元经营损失赔偿的全部诉请,法院认定原告未证明停电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需自行承担本诉全部受理费1650元;

  2. 反诉核心胜诉:成功为当事人追索租金22438元,并获法院支持要求对方腾空物品、恢复商铺原状;

  3. 守住15万元反诉损失请求:虽法院经实地勘查认定墙体非承重墙且已恢复,未支持该项赔偿,但对方主张的15万元反诉赔偿亦未获支持,我方无需承担该项赔偿;

  4. 专业策略成效显著:李XX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物业责任与出租人责任区分”等核心法律要点,成功击破原告关于停电损失的因果关系主张,同时通过反诉为当事人争取到租金及恢复原状的有利判决。

本案充分展现了李XX律师在处理本反诉交织的合同纠纷中的精准策略与专业能力,有力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 2025-12-01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光山县李...律师
5.0分服务:932人执业:8年
光山县李学勇律师
14115201****5176 执业认证
  • 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信阳市光山县
李学勇律师(183-3868-7569),男,汉族,200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法学...
  • 183 3868 7569
  • 4072088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