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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自由流收费公路通行费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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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在线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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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原告XX系某国道环线改扩建PPP项目的合法运营管理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及交通、发改、财政等多部门联合批复,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采用自由流技术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被告XX系一家物流运输企业,其名下数十辆大型货车长期在案涉公路行驶,累计产生通行费高达数十万元。原告XX通过官方公告、公众号、短信、现场标识、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履行告知与催收义务,但被告XX始终拒绝支付欠缴费用,严重侵害原告XX的合法收费权益。

原告XX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支付欠缴通行费及相应利息损失。本案难点在于:自由流收费属于新型公路收费模式,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成立、收费依据、电子数据效力、催收通知送达等问题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被告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需在缺席审理条件下完成完整事实论证与证据闭环。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立即开展系统性证据梳理工作:第一,固定省级政府批复、多部门联合通知、PPP项目合同、收费公示文件等全套合法收费依据,证明原告XX收费主体适格、标准合法、程序合规;第二,整理门架识别数据、车辆通行流水、行驶影像、欠费清单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通行轨迹与欠费金额链条;第三,完善催收记录、短信送达凭证、公告截图、律师函邮寄记录等,证明已充分履行告知与催告义务。庭审中,律师围绕政府定价合同属性、事实服务合同成立、电子数据合法性、欠费事实清楚四大核心要点展开论述,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新型自由流收费公路服务合同纠纷,是当地首例支持自由流收费的生效判决,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自由流收费模式下电子通行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原告收费权限与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XX经合法授权享有收费权,已通过多渠道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被告XX车辆驶入收费公路即视为接受服务,双方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XX负有支付通行费的法定义务。原告提交的政府批复、PPP合同、门架数据、催收记录等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欠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XX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限期支付欠缴通行费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XX承担。本案判决确立了自由流收费在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与证据效力,为同类公路收费维权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三、律师价值

新型业务法律定性精准:针对自由流收费这一新型模式,律师准确将其界定为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服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权利来源、义务履行三个维度构建完整法律逻辑,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电子证据体系化固化:面对海量车辆通行电子数据,律师进行分类提取、格式固化、关联比对,形成可直接采信的证据链,解决新型收费模式下证据认定难题。

缺席庭审高效胜诉:在被告拒不到庭情况下,律师仍完整呈现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院依法缺席裁判并全额支持诉请,实现委托人权益最大化。

行业规则司法确认:本案判决首次在当地司法层面确认自由流收费合法性,为PPP公路项目运营、交通基础设施收费维权提供可复制的诉讼方案,具备重要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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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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