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仲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严XX,女,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借名购车)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被告从事二手车生意。2022年8月,被告让原告以自己名义帮其购车并办理抵押贷款,承诺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费用,贷款本息由被告承担。原告按指示办理购车及贷款219600元手续,车辆过户后即由被告占有、处分。后被告仅偿还三个月按揭款,剩余贷款未付,导致原告银行贷款逾期、征信受损。原告父亲于2024年12月25日代偿16万元结清贷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16万元及利息,并确认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及交通违法记录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严X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承诺由被告负担每月贷款本息并支付原告每月1000元费用。原告按指示办理购车及贷款手续后,车辆一直由二被告占有。被告仅偿还三个月按揭款后未再支付。原告XX银行协商,由原告父亲代偿16万元结清贷款。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由被告占有、处分。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被告严XX要求原告借名贷款购车、承诺负担贷款本息的意思表示清楚。原告为维护自身征信先行归还贷款,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机动车登记仅为行政管理措施,不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应综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购车款支付、车辆实际占有使用等因素认定权属。本案车辆实际应属二被告所有,所涉权利义务及违法记录应由二被告享有和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XX、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仲某某已先行归还的银行贷款1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确认案涉浙GXXX宝马牌车辆属被告严XX、方某某所有,该车辆的债权债务和交通违法记录由二被告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二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链,成功完成了“借名购车”法律关系及被告承诺负担贷款本息的举证责任。法院全面采纳万X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了借名购车事实成立,判令二被告全额返还16万元代偿贷款及利息,同时确认车辆归被告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及违法记录由被告承担,实现了原告“脱身”与“追偿”的双重目的,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征信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