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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充分展现了万雪律师在处理“名义账户收款人”被诉案件中的精湛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近10万元(含利息)的潜在赔偿责任,实现了当事人的完全免责。

案件详情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一:史XX,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二:李XX,女,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装饰装修)


原告主张
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史XX,同意由史XX为其装修房屋。史XX指定李XX收取装修款,原告共向李XX账户支付112000元。后史XX拖延施工,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装修款112000元及利息。

被告史XX书面辩称
其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应起诉公司而非个人;李XX账户系临时借用,其与李XX不存在合伙关系;已装修近一半,应扣减已完工部分价值。

被告李XX(万X律师代理)辩称

  1. 李XX非合同当事人或合伙人,对装修业务不知情,未参与;

  2. 收款系因账户临时借予史XX使用,账户实际由史XX控制,款项与李XX无关;

  3. 与史XX不构成合伙关系,无共同出资、经营、收益、风险承担;

  4. 原告曾要求史XX出具80000元欠条,说明双方认可已施工部分,原告主张全额退款有违诚信。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与史XX协商装修事宜,原告向史XX提供的李XX账户支付112000元。后因史XX拖延施工,原告要求退还款项。史XX两次出具欠条,最终欠条载明欠款80000元,原告未提异议。李XX账户系由史XX提供并指示原告汇款,原告与李XX之间未签订合同,亦未就装修事宜进行过沟通,无证据证明李XX系史XX合伙人。

法院认为
原告与史XX之间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史XX具有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承担退还款项责任。双方就已装修部分价款认可在3-4万元左右,结合史XX出具的80000元欠条,确认应退还款项为80000元。李XX账户系由史XX指示使用,原告无证据证明李XX系史XX合伙人,故李XX不承担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款项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含对被告李XX的全部诉请)。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史XX负担1800元。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代理人,在原告要求李XX承担112000元还款责任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实现了完全胜诉:

  1. 当事人全面免责:法院采纳万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李XX并非合同当事人,亦非史XX合伙人,账户系临时借用,判决李XX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2. 精准击破“合伙人”推定:针对原告以“收款账户登记在李XX名下”推定合伙关系的举证思路,万X律师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法定要件逐一驳斥,使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合伙关系;

  3. 成功切割账户借用风险:通过证明账户实际由史XX控制、使用,款项与李XX无关,成功切断了李XX与案涉债务之间的法律责任链条;

  4. 有效化解原告全额返还主张:借助原告曾要求史XX出具80000元欠条的事实,削弱了原告112000元全额返还诉求的合理性。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处理“名义账户收款人”被诉案件中的精湛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近10万元(含利息)的潜在赔偿责任,实现了当事人的完全免责。


  • 2026-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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