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XXX主张:
被告承包了瑞安市某安置房项目水电安装工程,聘用原告对该项目进行开孔工作。2024年1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累计开孔款173403元,已支付85403元,未付工程款88000元,被告签字并按手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88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与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工资应由该公司支付。被告仅是水电组组长,结算行为仅为工作量确认,并非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联系原告对案涉项目水电安装进行开孔工作,2022年4月29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做工位置。2024年1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未付工程款88000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8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被告辩称其为某建设公司水电组组长、非实际雇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该公司员工,未能证明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也未能证明已将原告介绍给该公司,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88000元及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律师成果:
XXX作为原告罗某某的代理人,在被告提出“劳务关系不存在、付款义务应为第三方公司”等抗辩的不利情况下,成功实现了全额胜诉:
全额支持工程款: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88000元,原告诉请得到100%支持;
成功驳斥“职务行为”抗辩:被告辩称其仅系某建设公司水电组组长、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XXX通过举证被告联系原告做工、发送做工位置、以个人名义签字按印确认结算等事实,使法院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其系该公司员工、未能证明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最终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
成功击破“付款主体为第三方”主张:被告辩称原告应与总包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工资应由第三方支付。XXX紧扣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使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为付款义务主体;
利息损失获支持: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
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29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被告以“职务行为”“第三方付款”等抗辩事由时的精准应对能力,成功为劳务提供方追回了全部被拖欠的工程款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