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XX某复合加工厂
经营者:项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一: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金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原告为被告一提供鞋材加工服务。2024年5月31日,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4年1月31日被告一尚欠加工款150000元,被告二在《结算凭据(欠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后被告一仅支付10000元,尚欠14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加工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辩称:
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愿意偿还但暂无能力;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为被告一提供鞋材加工,2024年5月31日被告一出具《结算凭据(欠条)》,确认欠付加工款150000元,被告二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此后被告一仅支付10000元,尚欠140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已完成加工并交付,被告一应按约支付加工款。被告一欠付1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亦无异议。被告一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在欠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应认定为对欠付加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关于利息损失不合理的辩称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XX某复合加工厂加工款1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对被告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以“暂无能力偿还”为由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全额支持加工款: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加工款140000元,原告诉请得到100%支持;
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成立:被告二虽辩称仅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但万X律师通过《结算凭据(欠条)》中“连带保证人”处的签字,成功主张其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极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
逾期利息上浮50%获支持:原告主张的“按LPR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损失,法院全额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有效弥补了资金占用损失;
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特别是通过巧妙的合同设计(在结算凭据中设置“连带保证人”条款),成功将公司债务转化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连带责任,有效防范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风险,为当事人债权的最终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