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崔X、张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张X1通过中间人董X向崔X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张X1偿还了2014-2016年的利息。此后,双方逐年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处陆续变更为张X2、袁某(张X2之妻)、马X、董X等人。2020年9月1日后的利息未付,崔X遂起诉要求张X1、张X2、袁某、董X、马X连带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X2、袁某主张其并非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债务已转移给张X2、袁某,判决二人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崔X与张X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张X2、袁某、董X、马X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各方均无债务转移或加入的意思表示,崔X也未同意张X1退出债务关系。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原始债务人张X1偿还崔X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对张X2、袁某、董X、马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