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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充分展现了万雪律师在处理新型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面对被告系交通安全统筹公司(非传统保险公司)且缺席审理的情况,万雪律师成功论证了统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通过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实现了近百万元债权的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一:王XX,男,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二:朱XX,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

被告一:某(深圳XX公司
被告二:路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案由:合同纠纷(交通安全统筹)


原告代理人XX律师主张
原告为车牌号浙某车辆在被告一处购买了安全统筹服务,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统筹期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统筹期内,原告王X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负同等责任。生效判决判令原告王X赔偿963240.3元及承担诉讼费2608元。被告一未按统筹合同承担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朱XX与被告一签订《安全统筹服务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王X应赔偿963240.3元并承担诉讼费2608元。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法院认为
案涉《安全统筹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一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已确定原告王X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被告一应按约支付统筹责任金额。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统筹责任金额96324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6月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58.48元,由两原告负担36.48元,两被告负担13422元。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成果
XX律师作为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1. 全额支持统筹赔偿款: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统筹责任金额963240.3元,接近满额支持(责任限额100万元),原告诉请的核心赔偿款得到100%支持;

  2. 成功刺破公司面纱,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XX律师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股东财产混同,法院判令被告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

  3. 锁定关键胜诉依据:通过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2024)浙某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成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及原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统筹合同责任的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4. 资金占用利息获支持:法院支持自2024年6月7日(原审判决作出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3458.48元中的13422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亦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XX律师在处理新型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面对被告系交通安全统筹公司(非传统保险公司)且缺席审理的情况,XX律师成功论证了统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通过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实现了近百万元债权的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 2025-10-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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