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
案由:劳动争议(非法用工)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入职被告开设的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上料、出料、包装工作,约定月工资6500元。2022年5月24日,原告在工作时左手被机器绞伤,住院治疗60天。经鉴定,原告致残等级为十级。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即雇佣原告,构成非法用工。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71934元、治疗期间生活费11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以及拖欠工资3466.67元,合计90723元。
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在乐清市环XX内开办铜带不锈钢镀镍等加工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原告自2022年5月8日起在该工厂工作。2022年5月24日,原告工作期间左手被机器绞伤。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致残等级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住院60天,医疗费及护理费已由被告支付。
法院认为:
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即招募原告进行生产经营,构成非法用工,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原告给予一次性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
判决赔偿项目:
一次性赔偿金:71934元(按2022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倍计算);
治疗期间生活费:11989元(按两个月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1449元(按本地最低工资2070元的35%计算60天);
交通费:60元(同城就医酌定);
拖欠工资:3466.67元(2022年5月8日至5月24日)。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5432元;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未付工资3466.6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刘XX的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非法用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全面胜诉:
全额支持核心赔偿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生活费、工资等合计88898.67元(85432元+3466.67元),核心赔偿项目得到全面支持;
成功认定“非法用工”:通过举证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即长期雇佣原告等事实,成功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非法用工,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保护了原告在“无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工伤权益;
劳动能力鉴定成功运用: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成功取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为一次性赔偿金的主张提供了关键依据;
合理主张赔偿标准:以2022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1934元为标准计算一次性赔偿金及治疗期间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最大化维护了原告利益;
住院伙食补助费获支持:按照本地最低工资2070元的35%标准计算60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449元,获得法院支持;
拖欠工资一并追回:成功主张原告2022年5月8日至5月24日期间未付工资3466.67元,被告未作抗辩,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非法用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运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成功为在未注册工厂受伤的劳动者追回了全部应得赔偿及工资,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