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XX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熊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系熊XX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请求:
撤销浙瑞安劳人仲案(2024)某号仲裁裁决。
主要申请理由:
仲裁裁决非医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且超出被申请人仲裁请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标准错误,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20元计算(每月4785元),而非按浙江省加权平均工资计算;
仲裁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熊XX(XXX代理)辩称:
用人单位承担非医保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和目的,仲裁委已在庭审中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未违反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月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委按浙江省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妥;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查认定:
2024年9月10日,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瑞安劳人仲案(2024)某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43844.5元。
法院认为:
关于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
对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承担主体问题,仲裁委在《工伤保险条例》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基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相关法理确定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认定终局裁决于法有据。
关于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在仲裁答辩时要求其预支金额从工伤待遇中予以抵扣,必然涉及非医保医疗费承担主体的认定。仲裁委为“避免诉累”对该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不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标准问题:
该问题属于仲裁委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及法定情形。
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成果:
XXX作为被申请人熊XX的代理人,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成功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全面采纳XXX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申请请求,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得以维持;
守住非医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核心利益:针对用人单位“无法律依据、超范围裁决”的主张,XXX成功论证仲裁委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和相关法理作出认定,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采信;
成功论证“未违反法定程序”:针对用人单位主张仲裁委超请求范围裁决,XXX指出用人单位在仲裁答辩时已主动要求抵扣预支费用,该问题已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仲裁委为“避免诉累”而作出认定符合程序要求,法院采纳该观点;
有效运用“终局裁决”法律规定:援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成功证明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守住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主张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20元计算。XXX主张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按浙江省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妥。法院将该问题认定为“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有效维护了原仲裁裁决的有利结果;
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费400元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特别程序中的专业能力,成功应对了用人单位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终局裁决不当”等多角度发起的全面攻击,守住了一份对劳动者有利的仲裁裁决,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力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