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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获全面胜诉,法院驳回用人单位全部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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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雪律师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特别程序中的专业能力,成功应对了用人单位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终局裁决不当”等多角度发起的全面攻击,守住了一份对劳动者有利的仲裁裁决,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力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浙江省温州市中XX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熊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系熊XX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请求
撤销浙瑞安劳人仲案(2024)某号仲裁裁决。
主要申请理由

  1. 仲裁裁决非医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且超出被申请人仲裁请求范围,违反法定程序;

  2. 仲裁裁决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标准错误,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20元计算(每月4785元),而非按浙江省加权平均工资计算;

  3. 仲裁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熊XX(XXX代理)辩称

  1. 用人单位承担非医保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和目的,仲裁委已在庭审中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未违反法定程序;

  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月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委按浙江省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妥;

  3.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查认定
2024年9月10日,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瑞安劳人仲案(2024)某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43844.5元。

法院认为

  1. 关于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

    • 对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承担主体问题,仲裁委在《工伤保险条例》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基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相关法理确定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认定终局裁决于法有据

  2. 关于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申请人在仲裁答辩时要求其预支金额从工伤待遇中予以抵扣,必然涉及非医保医疗费承担主体的认定。仲裁委为“避免诉累”对该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不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3.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标准问题

    • 该问题属于仲裁委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及法定情形

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成果
XXX作为被申请人熊XX的代理人,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实现了全面胜诉:

  1. 成功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全面采纳XXX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申请请求,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得以维持

  2. 守住非医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核心利益:针对用人单位“无法律依据、超范围裁决”的主张,XXX成功论证仲裁委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和相关法理作出认定,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采信

  3. 成功论证“未违反法定程序”:针对用人单位主张仲裁委超请求范围裁决,XXX指出用人单位在仲裁答辩时已主动要求抵扣预支费用,该问题已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仲裁委为“避免诉累”而作出认定符合程序要求,法院采纳该观点

  4. 有效运用“终局裁决”法律规定:援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成功证明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5. 守住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主张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20元计算。XXX主张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按浙江省加权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妥。法院将该问题认定为“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有效维护了原仲裁裁决的有利结果;

  6. 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费400元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特别程序中的专业能力,成功应对了用人单位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终局裁决不当”等多角度发起的全面攻击,守住了一份对劳动者有利的仲裁裁决,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力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 2024-11-01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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