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原告系“*生活”“***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等),均在有效期内。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标注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00元、差旅费734.94元、购买费17元)。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系第25***号“*生活”、第271XXXX3635号“**生活”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等,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在**平台经营“**日化”店铺,2021年4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店铺购买了“***生活”卫生巾商品,商品详情页标注“正品**生活”,店铺内另一款商品显示“已拼1万件”。被控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反面、侧面均印有“*生活”标识,经比对与正品不同,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截至平台禁售,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24787件,销售金额共计970185.71元。
法院认为:
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及销售金额(97万余元)、被告侵权方式及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1900元,被告负担3900元。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苏州XX公司的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重大胜诉:
获得10万元高额赔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在被告系个人经营者、原告主张30万元的情况下,获得了具有实质威慑力的赔偿金额;
成功证明侵权规模: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平台销售数据,成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实际成交销售数量达24787件、销售金额高达97万余元,为高额赔偿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全部合理开支获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200元、差旅费734.94元、购买费17元,因提供相应凭证且为维权所需,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律师费虽未提供凭证,法院亦综合考量后酌情支持;
准确锁定侵权事实:通过购买取证、当庭勘验等方式,成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并在包装上多处使用“*生活”标识,商品名称及详情使用“***生活”标识,构成商标相同侵权;
诉讼费用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中,3900元由被告负担,占比约67%;
缺席判决不影响胜诉结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知识产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的取证策略、成功的平台销售数据调取申请,以及全面的合理开支主张,为权利人争取到了与侵权行为规模相匹配的高额赔偿,有效打击了线上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品牌的声誉和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