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
上诉人郑XX上诉请求:
变更一审判决,改判赔偿金额为5000元。
主要上诉理由:
上诉人并非故意侵权,对涉案商标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知晓诉讼后主动下架商品,未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扩大;存在刷单情况,实际仅销售30余件,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公司(XXX代理)辩称: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原告系“*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等)。被告在**平台开设“**生活馆”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商品链接显示“已拼10万+件”。经平台出具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实际成交销量合计220952件,销售金额合计495103.10元。侵权商品上多处标注“*生活”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告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被告郑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5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3279元。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平台销售数据显示被诉侵权商品涉及多个商品ID,销售数量总计达22万余件,销售金额总计49.5万余元。郑**就其“刷单”“实际仅销售30余件”的上诉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一审以侵权商品销售金额495103.10元为基本依据,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10.5万元赔偿,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郑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成果:
XXX作为被上诉人XX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二审代理人,在上诉人提出“非故意侵权、赔偿金额过高、存在刷单”等抗辩的情况下,成功维持了一审对原告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审全面胜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0.5万元赔偿,XXX为当事人守住了全部胜诉成果;
成功驳斥“刷单”抗辩:上诉人主张存在刷单行为、实际仅销售30余件。XXX通过平台出具的官方销售数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实际成交销量合计达22万余件、销售金额高达49.5万余元,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刷单主张,不予采纳;
高额赔偿获得两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10.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赔偿金额远超上诉人主张的5000元,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和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全面巩固侵权规模证据:通过申请平台调取销售数据,成功证明侵权商品涉及多个商品链接、销售数量巨大(22万件)、销售金额近50万元,为高额赔偿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合理开支持续获得支持:公证费、购买费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持续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充分展现了XXX在知识产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非故意侵权”“刷单导致销量虚高”“赔偿金额过高”等全面抗辩,通过夯实平台销售数据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守住了10.5万元高额赔偿的一审胜诉成果,有力打击了线上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