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马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马X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被告某工程公司及第三人于X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464081.12元及相应利息。马X主张其已完成部分工程,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被告某工程公司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第三人于X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法院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在答辩准备期间,仔细核查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对方当事人信息,发现原告未能提供第三人于X的真实准确住址,也未提供于X的身份证明或联系方式。贾如梦律师向法庭提出了程序性抗辩意见:因原告未能使法院完成对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的送达,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法院经核实,确认原告确实无法提供于X的有效送达地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X未能提供被告于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于X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1元,全额退还原告。该裁定送达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裁定生效。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通过对程序瑕疵的精准识别而实现“胜诉”的典型案例。贾如梦律师作为被告某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并未急于进入实体审理,而是从程序入手,敏锐发现原告起诉存在“被告身份不明、无法送达”的重大程序缺陷。通过向法庭提出程序抗辩,成功促成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帮助客户避免了可能面临的数百万工程款索赔风险。本案充分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善于运用程序规则、以打促和、化被动为主动的诉讼策略,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