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于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因仓库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件。原审原告于X起诉多名仓库承租人(包括高X等)要求赔偿损失。原一、二审判决部分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再审中,高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高X主张: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起火点及起火原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其辩论权。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高X委托后,深入分析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全部卷宗材料,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第一,《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仓库中部”,未明确具体起火点,不能认定火灾由高X等三人仓库同时起火所致。第二,认定“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但电气故障可能与安装、管理、使用等多种原因有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X对起火原因存在过错。第三,一般侵权案件应由原告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于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第四,原审未通知高X参加庭审即判决其承担责任,程序违法。贾如梦律师在再审庭审中充分阐述上述观点,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于X全部诉请。
案件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了贾如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起火位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X等人对起火原因存在过错,于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原审认定起火点位于三人租赁仓库处理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于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于X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涉及多人、跨越多审级的重大疑难火灾侵权纠纷。贾如梦律师在再审阶段临危受命,凭借对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成功推翻了原一、二审对委托人不利的判决,为当事人免除了数十万元的赔偿责任。贾如梦律师在代理中重点论证了“原告举证不能”这一核心问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权益,充分体现了其在复杂民商事再审案件中的卓越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