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X、时X与时X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时X1、时X2与被告时X3,第三人时X4、崔X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时X5与配偶张X共育有四子:长子时X3(被告)、次子时X6(已故)、三子时X2(原告)、四子时X4(第三人)。次子时X6于1997年去世,留有两子:原告时X1及第三人崔X(曾用名)。被继承人于2017-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位于某村的平房一套。2018年该平房拆迁,补偿款699874.13元全部由被告时X3领取。被告仅给付原告时X155000元,剩余款项拒绝分配。原告时X1、时X2遂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时X1代位继承款119968元、返还原告时X2继承款174968元。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银行账户回单等证据,明确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及代位继承权利。针对被告辩称“已为原告时X1花费大量款项(婚姻、抚养等)以及两个弟弟口头同意将拆迁款归其所有”,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主张的抚养费、婚礼花费等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口头放弃继承的说法缺乏法律效力。此外,贾如梦律师成功固定了第三人崔X(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并将份额赠与原告时X1的书面意见,从而为时X1争取到更大份额。贾如梦律师还协助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遗留的拆迁补偿款699874.13元属于遗产。法定继承人包括长子时X3、三子时X2、四子时X4,以及代位继承人时X1、崔X(次子时X6之子)。崔X明确放弃继承并将其份额赠与原告时X1,故遗产由四人平均分配,各得四分之一即174968.53元。被告已付时X155000元,尚需支付119968.53元;同时应支付时X2全额174968.53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时XXXX.53元,给付原告时XXXX.5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涉及代位继承、放弃继承及亲属间复杂经济往来的认定。贾如梦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凭借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精准理解,成功厘清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及代位继承规则,并有效固定了第三人放弃继承并赠与份额的证据,为原告时X1争取到超过原应得份额的遗产。同时,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切割被告提出的“抚养费抵销”抗辩,指出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缺乏证据支持,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贾如梦律师在诉前协助申请财产保全,也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充分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家事继承纠纷中,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