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公司与某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热力公司诉被告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环保公司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购买的锅炉烟气脱硝设备在使用中存在脱硝剂消耗量大、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11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40余万元。贾如梦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无损检测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发现:案涉设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无损检测报告》确认质量合格;原告已实际使用设备近三年,且未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一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原告主张的排放不达标问题可能受操作方式、炉膛温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设备导致。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第一,原告合同目的(冬季供暖)已经实现,设备正常使用多年;第二,原告未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设备符合约定;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因果关系证据,且部分费用属于原告自身经营成本。贾如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证据充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原告已实际使用多年。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不达标,双方亦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热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79.2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较大、争议复杂的工业设备买卖合同纠纷。贾如梦律师作为被告某环保公司的代理人,在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索赔超350万元的重大诉讼中,成功为客户实现了全面胜诉。贾如梦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质保期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的精准运用,逐一瓦解了原告的各项主张:以“设备已检测合格”对抗质量异议;以“超过质保期且未及时提出”阻断原告的解除权;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击破原告的索赔请求。本案充分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处理复杂商事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分析能力、法律逻辑能力和庭审应对能力,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