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朱X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原审被告某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张X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X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刘XX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中一审多核减了清淤费、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税费等,且未计算增项工程款,请求二审改判增加工程款60余万元。朱X则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刘XX非整体施工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在二审中围绕工程款核减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增值税发票等新证据,试图证明部分材料款已退还、税费应按9%计算等。同时针对朱X提出的多个施工队主张,贾如梦律师指出朱X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施工队施工范围与刘XX施工范围的关系,且转包合同、附加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刘XX为剩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各项上诉理由,虽最终未被采纳,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刘XX关于退还现金、税费、增项工程等主张证据不足,朱X关于主体资格及多人施工的主张亦无充分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3.05元,由刘XX负担9859.41元,朱X负担9373.64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法律关系复杂、争议金额较大的建设工程层层转包纠纷。贾如梦律师作为实际施工人刘XX的二审代理人,在证据较为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梳理转包合同、附加协议、聊天记录等关键文件,成功维持了一审认定刘XX具有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朱X为适格被告的有利结果。尽管部分上诉请求未被支持,但贾如梦律师通过二审程序迫使对方也承担了相应上诉费用,并为当事人在后续执行中保留了557363.5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胜诉成果。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处理复杂证据和多方当事人关系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