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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某建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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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某建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及韩X个人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刘X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刘XX主张,其与被告公司达成口头拉土协议,由原告为公司提供土方,双方对账确认应付土方款416137元,被告已付138000元,尚欠278137元。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及四倍LPR利息。被告韩X及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辩称公司尚未生产、不应付利息,韩X个人认为与其无关。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拉土协议、对账证明(虽原件被收回但有照片和录音佐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录屏等证据。针对被告辩称“公司未生产”及“个人不承担责任”,贾如梦律师指出:对账证明及付款记录均发生在公司存续期间,且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付款义务不以生产为前提;韩X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付款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但原告未能证明韩X个人财产与公司混同,故不主张其个人责任。贾如梦律师还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三份对账证明原件被公司会计收走,间接证实欠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某建材公司欠付刘XX土方款278137元事实清楚,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驳回原告对被告韩X个人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欠款纠纷,关键难点在于对账证明原件被对方收回。贾如梦律师通过照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促使法院认定欠款事实。同时,贾如梦律师准确把握了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界限,避免了对个人不当的诉讼主张,提高了诉讼效率。本案最终为客户争取到27万余元欠款的全额支持,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证据缺失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还原事实的精细办案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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