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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某环保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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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某环保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审理法院信息

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案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X与被申请人某环保设备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赵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赵X主张,其自2021年6月入职,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2年7月被违法辞退,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已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针对公司辩称赵X2020年已入职,贾如梦律师指出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最终认定赵X2021年4月入职,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4245元。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9424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工资差额、赔偿金、社保等)。裁决书自送达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贾如梦律师通过精细的证据组织(考勤表、微信记录、银行流水),成功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为当事人争取到近10万元的二倍工资差额。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不利局面下,贾如梦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迫使仲裁庭采纳了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劳动仲裁中扎实的证据分析能力和维权实效。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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