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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建筑公司与沈阳某体育设施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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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建筑公司与沈阳某体育设施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某体育设施公司、追加被告陈X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河北某建筑公司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向其购买材料,尚欠货款、运费、税费共计23万余元;被告陈X系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已支付大部分货款,并反诉称原告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20余万元。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双方近十次交易的订货单、出库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清晰还原了每笔交易的对账过程。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3天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合格;质量问题成因复杂,被告未能证明系原告材料所致;被告法定代表人陈X个人账户曾支付货款,构成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被告的反诉,贾如梦律师成功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提供了被告自认施工操作问题的录音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尚欠货款216979.7元、运费1400元、税费13876.88元,合计232256.58元;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按LPR1.5倍计算),追加被告陈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涉及多笔交易、本反诉并存的复杂商事买卖合同纠纷。贾如梦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通过系统性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客户追回2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对方提出质量异议反诉时,贾如梦律师紧紧抓住“检验期已过”“举证不能”等核心抗辩点,并利用录音证据证明施工操作问题,最终使法院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同时,成功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客户提供了充分的债权保障。本案充分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中卓越的证据组织能力、庭审应对能力及法律逻辑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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