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与杨X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周X与被告杨X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周X主张,双方系二婚重组家庭,婚后原告将收入交由被告管理,双方积累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存款15万元。被告杨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杨X同意离婚,但辩称其处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原告处的财产,并提出因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要求原告支付3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被告杨X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指导杨X收集其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协助原告工作等证据,同时梳理双方财产情况。庭审中,贾如梦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30万元共同存款,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存在且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主张杨X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有权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原告主张分割30万元存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存在及具体数额,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杨X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亦未支持。最终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贾如梦律师作为被告杨X的代理人,在原告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主张的30万元存款,贾如梦律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使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分割;同时,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虽因证据原因未获支持,但为当事人在法律上争取了应得的权利主张空间。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家事纠纷中善于运用举证规则、维护被告利益的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