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李XX与韩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李XX(死者李XX之子女)与被告韩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二原告主张,李XX受雇于韩X从事安装护栏网工作,2022年6月3日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死亡,要求韩X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被告韩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韩X辩称:李XX死亡系自身严重心脏病所致,与劳务无关;其已尽到救助义务并补偿5万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韩X委托后,全面收集了李XX生前病历(诊断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购药记录(硝酸异山梨酯片)、120急救记录、证人证言、气象资料等证据,证明:李XX患有严重疾病,死亡与劳务无关;韩X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医,已尽合理救助义务;当日高温时段短,工作强度低,不构成过劳。贾如梦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了“因果关系”和“过错”两个核心要件,指出原告未能证明死亡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韩X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XX死亡系为被告提供劳务所致,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延误治疗、高温作业等过错行为。被告已尽到合理的临时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97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因果关系与过错认定。贾如梦律师作为被告韩X的代理人,通过详尽的医学证据(既往病史、用药记录)成功证明李XX死亡系自身严重疾病所致,与劳务无关;通过120急救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已尽救助义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贾如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近70万元的赔偿请求,为客户免除了巨额赔偿责任。本案充分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善于运用因果关系规则、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医学证据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