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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阳媚律师
涉外离婚优先争取在中国法院诉讼,可节省大量成本。境外财产分割,中国法院判决确认份额后,需通过外国法院承认执行或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会慎重考虑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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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外离婚、境外财产分割、管辖权、子女跨国抚养

【案情背景】

孙X(化名),男,40岁,中国籍,与加拿大籍妻子李X(化名)于2015年在长沙登记结婚。婚后孙X继续在国内经营企业,李X在加拿大生活,双方长期分居。2018年,双方在加拿大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李X名下。2020年育有一子,儿子同时具有中国和加拿大国籍。2025年,感情破裂,李X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孙X则在长沙法院起诉。双方就抚养权、加拿大房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

【争议焦点】

  1. 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加拿大法院同时受理,如何处理平行诉讼?

  2. 境外房产能否在中国离婚诉讼中一并分割?

  3. 具有双重国籍的子女,抚养权判决后如何跨境执行?

【实操过程】

孙X委托蒋阳媚律师代理长沙的离婚诉讼。第一步,确认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孙X住所地在长沙,长沙法院可受理。同时,因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对离婚本身有当然管辖权。关于平行诉讼,我方先向长沙法院起诉,并申请认定长沙法院为首先受理法院。

第二步,处理加拿大房产。境外房产的分割涉及加拿大法律,中国法院可直接判决确认双方对房产的份额(例如各占50%),但具体的过户、变卖需由加拿大法院或行政机构执行。我方请求法院确认孙X对房产享有50%权益,并判令李X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步,争夺抚养权。儿子长期随李X在加拿大生活,已适应当地环境。我方主张:孙X经济条件优越,且加拿大华人社区有良好教育资源,儿子在加生活更有利。同时提供孙X每季度赴加探视的机票、照片,证明父子感情深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加拿大房产确认双方各占50%份额,李X应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孙X办理权益登记;儿子抚养权归李X,孙X享有每年寒暑假各30天的探视权,李X应协助孙X办理儿子来华签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孙X依据中国判决向加拿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最终达成和解,李X将房产作价补偿孙X。

【经验总结】

涉外离婚优先争取在中国法院诉讼,可节省大量成本。境外财产分割,中国法院判决确认份额后,需通过外国法院承认执行或双方协商。子女抚养权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会慎重考虑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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