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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阳媚律师
同居不分手的财产分割远比离婚复杂。建议同居期间的大额出资务必走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现金出资保留取现凭证。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和产权归属。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中的“事实婚姻”,只保护“证据”。

案件详情

关键词: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共同购房、非婚同居

【案情背景】

何X(化名),男,45岁,与女友沈X(化名)于2016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何X出资60万(首付+装修),沈X出资40万(首付),房产登记在沈X一人名下。月供由何X偿还。2024年,双方感情破裂分手。何X要求分割房产或退还其出资及增值部分。沈X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何X的出资属于“赠与”,拒绝退还。

【争议焦点】

  1. 同居期间的共同出资购房,是否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2. 未登记一方如何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

  3. 房产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实操过程】

何X找到我,情绪激动:“蒋阳媚律师,8年了,我出了大头,现在房子是她的,我什么都没了?”

我告诉他: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按照各自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难点在于:何X的出资记录不完整。首付60万中,30万是银行转账(有记录),30万是现金(无记录)。月供也是现金存入沈X还贷账户。

我指导何X收集证据:1.调取银行转账记录;2.找到当年取现的银行流水(证明取现时间、金额与购房时间吻合);3.沈X曾发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提到“房子是我们一起买的”;4.邻居证言证实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法院认定:何X出资60万元(转账30万+取现30万因有取现凭证佐证,予以采信),沈X出资40万元。房产现值20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30万元,净值170万元。按出资比例,何XX分得170万×(60/100)=102万元。

最终判决:房产归沈X,沈X向何X支付折价款102万元。

【经验总结】

同居不分手的财产分割远比离婚复杂。建议同居期间的大额出资务必走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现金出资保留取现凭证。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和产权归属。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中的“事实婚姻”,只保护“证据”。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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