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某XX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沧州某XX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签订《被动式外墙保温采购供货合同》,原告供货后双方于2025年1月23日结算确认货款25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拨款后再支付”(背对背条款),且结算单约定“不再产生任何费用”,利息不应支付。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合同、分供结算单、分供完工结算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已对货款金额达成一致,付款条件已成就。针对被告提出的“背对背条款”抗辩,贾如梦律师指出: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不能作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且工程已于2023年9月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4年9月届满,被告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利息,贾如梦律师主张:结算单中“不再产生任何费用”仅指结算前的费用,不能免除结算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背对背条款本质上属于约定不明,应按合同明确的付款时间节点履行;结算单中的免责约定不能视为原告放弃结算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背对背付款条款”争议案件。贾如梦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论证了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无限期拒付的“挡箭牌”,最终法院采纳了其意见,判决被告直接支付全额货款及利息。本案为客户挽回25万余元损失,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建设工程供应链纠纷中破解“背靠背”条款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