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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某防水建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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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某防水建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沧州市某防水建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沧州分公司、某物业总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18年7月,物业分公司经理张X因管理的多个小区漏水,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商定由原告进行维修。原告施工至2020年1月完工,经各小区物业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张X签字确认工程量及价款共计XXX.2元。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以“程序违法、应追加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等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收集了工程量确认单(各小区物业经理签字)、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的总确认单、现场施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含调解过程)等证据,证明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被告已对工程量及价款予以确认。一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公司无维修义务”及“需追加施工单位”的抗辩,贾如梦律师指出:合同自由原则允许物业公司自行委托维修,施工单位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追加。一审判决支持原告18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二审中,贾如梦律师继续坚持上述观点,并强调工程量确认单上明确载有单价和总价,应作为结算依据;被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分公司及总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承揽工程款XXX.2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LPR计算)。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1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多个小区、大量工程量确认及复杂的责任主体认定。贾如梦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证据固定(各小区物业经理签字、分公司经理签字、现场照片)到法律论证(合同自由原则、不同法律关系分开处理),再到二审应对,全程把控,最终为客户赢得187万余元工程款的全额支持。本案充分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处理大额工程款纠纷中卓越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庭审应对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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