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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与张X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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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与张X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贾X与被告张X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贾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多次转款共计48223元,双方系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合伙承揽盐山县医院木工活),原告转款系合伙垫资,后经合伙结算原告应退还被告17223元,原告已退还,双方已无经济纠纷。原告不认可合伙关系,坚持主张借贷。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收集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截图等证据,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工作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其他合伙人)、手写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且已结算完毕。贾如梦律师虽从“原告退出合伙”“被告未给予股东知情权”等角度进行反驳,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借据等直接证据,且双方均认可存在合伙事实,转款发生在合伙期间,应认定为合伙款项而非借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原告主张借款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贾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将合伙垫资主张为民间借贷的合同纠纷,因证据不足败诉。贾如梦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案件事实对原告不利(存在合伙背景、无借据)的情况下,仍尽力从“原告已退出合伙”“被告单方记账不透明”等角度争取,虽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充分履行了代理职责。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保留借据等关键证据。贾如梦律师的敬业精神值得肯定。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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