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张X物权保护纠纷案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贾如梦律师 在线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张X与张X物权保护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张X不服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张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前案中,张X曾起诉要求张X归还简易房,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判决已生效。张X再次就同一简易房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属并要求返还。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张X委托后,指出本案与前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虽然前案判决中曾提及“可待权属明确后另行主张”,但张X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能证明权属的新证据(其提交的地基图纸、证人证言均已在原案中提交)。贾如梦律师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前案构成重复起诉,张X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复起诉纠纷,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贾如梦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张XX的代理人,精准识别了原告方构成重复起诉的程序瑕疵,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使当事人免于再次应诉的讼累。贾如梦律师在代理中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性防御,体现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法领域的深厚功底。


  • 1970-01-01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贾如梦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贾如梦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贾如梦律师
11309201****7487 执业认证
  •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42号—3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贾如梦律师,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法院工作经历,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侵权索赔及劳动争议等领域。执...
  • 189 3275 1697
  • 189327516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