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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支付引争议,二审改判支持股东诉请——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类型:公司经营

判决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获得改判

代理立场: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

案件内容:梁XX原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登记股东。2022年4月,该公司全体股东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全部股权,其中梁XX应得转让款x万元。工商变更后,何XX仅支付部分款项。梁XX起诉索要余款,一审以其未在协议签字、非实际权利人等理由驳回。梁XX上诉。

争议焦点1. 梁XX作为登记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3. 何XX向案外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付款能否视为支付股权转让款。

律师价值: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关键证据——一份由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证明了协议的完整性和梁XX的股东签约身份。同时,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无论性质如何,均不能免除其向合同相对方(梁X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股权转让纠纷中,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协议是认定股东资格和转让事实的基础证据。律师需尽力帮助当事人搜集完整的协议文本。本案一审败诉源于证据瑕疵,二审通过补强证据实现翻盘。同时,要牢牢把握合同相对性,避免将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与股权转让款混淆,清晰界定付款义务的对象。


  • 1970-01-0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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