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王X入职某公司后,因公司安排,其接到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无需到岗上班,后按公司要求以提交辞职信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公司否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王X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属于自动离职,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张雪律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二)审理过程
- 一审、二审: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结合王X提交的通话录音、辞职信等证据,认定王X与某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公司向王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再审申请:某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以 “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未同案同判” 等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再审审查:云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全面核查案件证据、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最终认定某公司再审理由均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应依法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案件总结
- 核心争议:本案焦点为劳动者离职是否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直接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键认定:法院结合劳动者与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辞职信签收及审批流程等证据,认定离职系用人单位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劳动者单方擅自离职。
- 法律依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某公司以未最终审批、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拒付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程序认定:一、二审程序合法,证据均经质证,二审已对上诉请求、类案参考问题充分审查,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三、律师价值
- 证据梳理与事实还原:代理律师精准梳理通话录音、辞职信、入职材料等核心证据,完整还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事实,推翻用人单位 “自动离职” 的抗辩。
- 法律适用精准把控:紧扣《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定情形,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裁判规则,清晰论证用人单位支付义务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 庭审与再审程序应对:针对用人单位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抗辩理由,逐一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层面反驳,在再审审查中有效维护委托人胜诉结果。
- 权益落地保障:通过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代理,最终锁定委托人胜诉结果,确保劳动者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实现合法劳动权益的全面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