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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张雪律师 在线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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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雪律师全程精准梳理录音、辞职信等关键证据,有力还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推翻用人单位 “自动离职” 抗辩。针对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抗辩逐一击破,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论证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有效维护委托人诉讼利益,最终实现再审驳回、劳动者全额获偿的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王X入职某公司后,因公司安排,其接到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无需到岗上班,后按公司要求以提交辞职信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公司否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王X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属于自动离职,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张雪律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二)审理过程

  1. 一审、二审: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结合王X提交的通话录音、辞职信等证据,认定王X与某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公司向王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 再审申请:某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以 “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未同案同判” 等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再审审查:云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全面核查案件证据、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最终认定某公司再审理由均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应依法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案件总结

  1. 核心争议:本案焦点为劳动者离职是否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直接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关键认定:法院结合劳动者与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辞职信签收及审批流程等证据,认定离职系用人单位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劳动者单方擅自离职。
  3. 法律依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某公司以未最终审批、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拒付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 程序认定:一、二审程序合法,证据均经质证,二审已对上诉请求、类案参考问题充分审查,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三、律师价值

  1. 证据梳理与事实还原:代理律师精准梳理通话录音、辞职信、入职材料等核心证据,完整还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事实,推翻用人单位 “自动离职” 的抗辩。
  2. 法律适用精准把控:紧扣《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定情形,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裁判规则,清晰论证用人单位支付义务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3. 庭审与再审程序应对:针对用人单位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抗辩理由,逐一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层面反驳,在再审审查中有效维护委托人胜诉结果。
  4. 权益落地保障:通过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代理,最终锁定委托人胜诉结果,确保劳动者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实现合法劳动权益的全面保障。


  • 2024-03-01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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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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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际34楼,周边有91路、119路、67路等公交路线,有地上及地下停车场
张雪,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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