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许X涉嫌开设赌场罪终获不起诉决定
审理法院信息: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许X,男,1991年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无固定职业。2024年1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如下:许X与同案人刘X各自出资100万港币(共计20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79.6万元),作为放贷资金,通过与澳门当地“当头”(指赌场中间人)合作,招揽中国XX赌客至澳门某赌场贵宾厅进行赌博。许X等人雇佣了多名“叠码仔”(为赌客提供兑换筹码等服务的人员)卢X、杨某、张X、魏X,以及财务人员刘X等,在澳门赌场内对中国XX赌客进行放贷,从中抽头渔利。该团伙共招揽大陆赌客10人,累计放贷金额约259.5万元人民币。
许X的辩护人由北京市XX胡雨薇律师担任。
办案经过
案件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6月移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胡雨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在案证据。辩护人发现,本案虽然指控金额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但在关键事实方面存在明显证据缺失,尤其是许X与澳门赌场、赌客之间的具体联系、抽头渔利的实际方式、资金来源与去向等核心环节缺乏充分、直接的证据支持。
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5年12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6年1月重新移送。
辩护人再次阅卷后认为,补充证据仍未解决核心问题,继续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于2026年2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后于2026年3月重新移送。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核心证据链仍然未能完整闭合。
案件结果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许X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院依法对许X作出不起诉决定。
许X在经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最终未进入审判程序,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