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雨薇律师经典辩护案例:伪造货币罪二审从犯认定与改判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X(化名)
辩护人:啜某某律师、胡雨薇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1994年下半年至农历年底,方某、蔡X、郑X等人预谋伪造人民币假钞,由郑X提供设备和场地,多次结伙在浙江省苍南县**镇伪造面值10元的人民币假钞。叶X受雇佣参与两次印刷,参与伪造假币总面额120万余元,获利约1500元。案发后叶X潜逃,更名为方某出境逃至非洲,后又购买瓦XX护照继续隐瞒身份。2014年9月2日起,公安机关对叶X上网通缉,国际刑警对其下达红色通缉令。2018年1月17日,叶X在刚果布拉柴维尔国际机场使用假护照被查获。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叶X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叶X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案发年代久远(1994年)、涉案面额巨大(120万余元)的伪造货币案件,当事人潜逃多年后在境外被抓获。胡雨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二审阶段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深入分析法律适用,提出从旧兼从轻原则
辩护人指出:本案发生于1994年,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处刑较1979年刑法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定罪处罚。该意见为后续量刑辩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精准论证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叶X系受雇佣参与印刷等劳务工作,仅参与两次印刷,不是组织策划者,没有参与分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获利也是同案犯中最少的(仅1500元),且印出的假币均是次品。二审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叶X犯罪情节与起意者、组织者、出资受益者等有明显区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三、积极争取自首认定
辩护人提出:叶X在刚果机场使用假护照被警方扣留时,真实身份和参与伪造货币的行为尚未被掌握,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作案经过,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和意愿,应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叶X在罪行已被掌握的情况下做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四、二审改判减轻刑罚
二审法院采纳了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予以调整。同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适用1979年刑法的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叶X受雇用参与印刷假币,犯罪情节与起意者、组织者、出资受益者等有明显区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叶X案发后潜逃,在罪行已被掌握的情况下做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原判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二审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5万元);
三、叶X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