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投资公司单位行贿案——涉案1900万,辩护律师助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获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审理法院信息
青海省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X。该公司因中标青海省某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为促成贷款审批,许X先后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
2015年,许X请托时任某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王X在贷款审批及办理进度上提供帮助,并承诺事后感谢。在王X帮助下,某投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15亿元。2017年底,许X与王X约定,王X从银行离职后入职某投资公司,并可获得“安置费”2000万元。截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向王X实际支付1600万元。
2015年下半年,许X还请托时任某金融监管机构法规部副主任张X为同一项目的贷款事宜提供帮助,后某投资公司向张X提供的账户转款300万元,该款项最终转交张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许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900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总经理助理王X)及辩护人胡雨薇律师、李律师出庭为被告单位辩护;被告人许X的辩护人为XX师、刘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由青海省某监察委员会于2024年4月对许X以涉嫌行贿罪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2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单位所在地的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辩护人胡雨薇律师在代理被告单位过程中,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协助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许X全面配合调查,主动承认指控事实,并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取坦白情节:许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向王X行贿1600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张X行贿300万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坦白。
预缴罚金体现悔罪:被告单位及许X在判决前主动预缴全部罚金,法院据此认定具有悔罪表现。
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胡雨薇律师提出,被告单位行贿系因项目融资困难所迫,主观恶性不大;项目已顺利完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公司曾参与多个大型项目建设,在纳税、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贡献,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许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辩护人请求对许X适用缓刑,但法院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未予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许X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未掌握的300万元行贿事实),被告单位及许X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2025年,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许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留置及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