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纠纷到串通投标罪,胡雨薇律师精准抗辩,法院认定被告王XX系职务行为不担责
审理法院信息
江西省高安市XX(一审)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指令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熊X(化名)、漆X(化名)
被告:成都XX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电XX”)
被告:王XX(化名,成电XX在江西的销售代表)
代理人:胡雨薇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王XX,特别授权)
2017年3月,原告熊X、漆X与被告王XX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告占利润70%,被告王XX占30%,成电XX在协议上加盖公章。XX成电XX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其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X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最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办案经过
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XX委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职务行为抗辩:王XX系成电XX在江西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系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XX承担。
刑事判决佐证:王XX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
原告举证不足:原告未能证明王XX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亦未能证明王XX超出代理权限。
合同效力与撤销权: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胡雨薇律师还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职务行为”认定。
案件结果
江西省高安市XX经审理认定:王XX系成电XX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电XX承担。判决如下:
成电XX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
驳回原告对被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XX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包括: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成电XX未按法院要求提交成本证据,应承担不利XX果;王XX行为属职务代理,个人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