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主犯—胡雨薇律师助力当事人获法院从轻判决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朝阳区XX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8年间,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高收益投资项目为名,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苏X(化名)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刘X(化名)担任石景山XX公司、丰台分公司负责人,负责销售团队的日常管理,杨X(化名)为公司业务员,负责具体客户的拓展与维护。
经审计,本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中刘X及其下属团队参与吸收资金3800余万元,杨X参与吸收资金500余万元。2022年7月,苏X、刘X、杨X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归案后,杨X退缴违法所得16万元。部分集资参与人曾就本案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或调解协议。
被告人苏X的辩护人由胡雨薇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担任。
办案经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律师及其团队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苏X,了解案件事实及公司运营模式。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指出,苏X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曾多次接受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约谈,虽当时尚未立案,但其主动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
自愿认罪认罚:苏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部分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部分集资参与人已通过民事诉讼取得生效调解书或判决书,并由苏X承担还款责任,该部分金额不应再计入刑事犯罪数额。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苏X未有挥霍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其行为主要源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上述观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多轮沟通,争取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X、刘X、杨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某公司为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高收益投资产品,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苏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X虽系分公司负责人,但因公司吸资金额主要来源于其负责的分公司,亦被认定为主犯;杨X系业务员,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法院认为苏X在被约谈时本案尚未立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关于民事判决或调解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法院认为,集资参与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系犯罪行为完成后的行为,不影响对先前犯罪行为的刑事评价,故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部分从轻情节等意见,对苏X、刘X从轻处罚,对杨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杨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令苏X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继续追缴刘X违法所得,与在案钱款一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认罪认罚、退赔态度良好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司法导向,也为类似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犯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