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代理涉外继承纠纷案:放弃继承协议被认定有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审理法院信息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涉外继承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化名,男,1939年出生)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甲(化名,男,1959年出生)、肖X乙(化名,女,1955年出生,加拿大国籍)系兄妹关系。
三人之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系父母去世后,母亲依据房改房政策购买。
2014年3月,三兄妹共同签订《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由肖X甲继承,肖X甲向肖X、肖X乙支付相应补偿款。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后肖X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第一,该协议系在肖X甲哄骗下签订,应属可撤销;第二,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第三,协议上其本人签名系伪造。肖X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屋并要求肖X甲支付租金。
肖X甲、肖X乙共同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代理。二被上诉人辩称: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协议履行;肖X在一审开庭时已认可协议上系其本人签名;肖X主张欺诈但举证不足。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被上诉人肖X甲、肖X乙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肖X主张协议签名伪造是否成立。
第一,确认协议效力。 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均已签字确认。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系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而非合同生效条件。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应对签名伪造主张。 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肖X明确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并认可协议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其在二审阶段突然主张签名系伪造,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
第三,指出举证责任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在一审开庭时已认可签名的真实性,故其在二审阶段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应被准许。
第四,应对欺诈主张。 肖X主张协议系在肖X甲哄骗下签订,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肖X甲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主张协议系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举证不足,不予支持。该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应当遵守。鉴于三方已就涉案房屋的继承达成协议,继承已经完成,肖X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张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驳回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肖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在一审中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的真实性,其在二审期间予以否认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协议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X负担。
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肖X于一审中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的真实性,二审期间予以否认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协议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
第二,肖X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一审开庭时已认可签名的真实性,故二审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第三,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未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