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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李同红律师代理老人成功追回被占多年的养老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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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 在线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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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证明9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借条原件及当事人自认(借款用于做生意、购房)说服法院认定刘某与王某甲共同偿还;有效应对“已还清”抗辩,指出对方无还款证据且借条原件仍在原告手中;击破内部约定抗辩,依据司法解释明确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最终为老年当事人追回17万余元养老积蓄。

案件详情

李同红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父母起诉儿子儿媳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共同偿还17万余元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X(化名,男,1940年出生)、黄X(化名,女,1939年出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甲(化名,男,1962年出生)系二人之子,被告刘X(化名,女,1962年出生)与王X甲原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自2000年起,王X甲、刘X分别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代缴保险等为由,陆续向王X、黄X借款。王X、黄X多次要求返还借款,但二被告仅返还部分借款,尚欠175748.6元。王X、黄X年岁已高,身患多种疾病,积蓄被占用,遂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及王*(化名)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甲、刘X共同返还借款175748.6元。

被告王X甲辩称:谁出具的借条就应由谁负责偿还。

被告刘X辩称:其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已全部还清;王X甲出具的借条其不知情,与己无关。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原告王X、黄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刘X名义出具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刘X主张借款已还清是否成立。

第一,梳理借款事实及证据。 原告持有借条原件若干张,其中包括:2001年3月10日刘X出具的10万元借条(已还9万,尚欠1万);2006年11月30日刘X出具的8万元借条(“因买房”);以及王X甲出具的2000年4月7日3万元、2006年10月24日2万元(装修)、2007年5月17日5000元(买打药机)、2008年2月21日5000元(装修)等借条。此外,还有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存档费共计25748.6元。

第二,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2001年的10万元借款,刘X自认该款项用于做生意,生意所得收益与王X甲一起花费。关于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自认知晓该借款,且借条中“因买房”三字系其所写。据此,李同红律师主张上述借款虽以刘X个人名义出具,但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应对刘X“已还清”的主张。 刘X称8万元借款已通过王X甲代为偿还,但王X甲不予认可。刘X称因当时都是一家人,还款后未索要借条原件。李同红律师指出:借条原件仍在出借人手中保存,刘X未能提供任何还款证据,其主张不应采信。

第四,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对于王X甲以其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及代缴费用,王X甲本人予以认可,但刘X表示不知情。李同红律师客观分析后认为,上述款项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X甲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第五,应对刘X提出的内部约定抗辩。 刘X提交了2008年8月20日王X甲出具的证明,载明“欠王XX家里的钱与刘XX无关,由王XX自己还清”。李同红律师指出:该证明系刘X与王X甲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共同债务:刘X、王X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王X、黄X借款9万元;

  2. 个人债务:王X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X、黄X借款85748.6元;

  3. 驳回王X、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刘X称已偿还完毕借条中的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借条原件仍在出借人手中保存,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2001年的10万元借款用于做生意,生意收益由刘X与王X甲共同花费;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自认知晓并自认添加“因买房”三字。上述借款虽以刘X个人名义出具,但仍为刘X与王X甲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第三,刘X出具的证明系其与王X甲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王X甲出具借条的借款及代缴费用,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王X甲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二审判决结果:

刘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提供的王X甲出具的证明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王X、黄X有权向刘X、王X甲主张权利。刘X不能证明9万元借款已经偿还,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负担。

  • 1970-01-01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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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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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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