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代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继承房屋按份共有,助当事人公平分割房产获32万余元折价款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原告王X(化名,女,1973年出生)与被告王X(化名,女,1948年出生)、王X(化名,男,1950年出生)、王X(化名,男,1939年出生)因共有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各方当事人此前因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XX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王X、王X、王X与王X共有,其中王X、王X、王X共占有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有八分之五份额。
因双方就分割共有房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涉案房屋,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被告王X、王X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含李同红律师)代理诉讼。王X辩称:同意王X分割房屋的意见,但主张其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占有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二;王X多年不在北京生活,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王X同意王X的意见。王X辩称:同意房屋归王X所有,但要求获得不少于八分之一份额的现金补偿。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被告王X、王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X、王X、王X三人内部就涉案房屋八分之三份额应如何分配。
第一,明确案件代理思路。 在前序继承诉讼中,法院仅确定了王X占八分之五份额、王X王X王X共占八分之三份额,但未对三被告内部的具体份额进行划分。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代理王X、王X,主张在分割八分之三份额时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王X应予多分。
第二,收集赡养义务相关证据。 李同红律师协助王X、王X提交了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王X长期不在北京生活,未尽到应有赡养义务。
第三,应对王X的抗辩。 王X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其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王X对王X的证据予以认可,但王X、王X不予认可。经法院释X,各方未就赡养问题提供其他证据。
第四,配合房屋价值评估。 经王X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59.65万元。各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王X表示愿意按评估价格给付折价款,并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保管。
第五,主张XX分配方案。 李同红律师代理王X主张其应享有八分之二份额(即八分之三中的大部分),王X不应享有份额或应少分。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审及本案审理情况,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承担了赡养义务,不存在未尽或少尽义务的情况,王X主张多分亦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未采纳该主张。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房屋归属: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
折价款支付: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X、王X、王X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各324562.5元(即八分之一份额,按房屋总价259.65万元折算);
驳回王X、王X的其他请求。
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王X作为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各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王X已将折价款交至法院保管,应予支持。
第二,关于王X、王X、王X内部份额的分配问题,结合原审及本案审理情况,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张XX均承担了赡养义务,并不存在王X、王X所述有继承人未尽或少尽赡养义务的情况。王X主张应享有八分之二房产份额,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第三,王X、王X、王X三人按均等原则各分得八分之三中的三分之一(即各占房屋总份额的八分之一),由王X向三人各支付相应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