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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 | 公证遗嘱效力认定 | 受遗赠人继承房产 | 李同红律师代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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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证明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立遗嘱时的录像资料、厘清涉案房屋权属来源,推翻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的质疑;准确把握接受遗赠时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指出对方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助当事人成功继承北京房产。

案件详情

遗赠纠纷 | 公证遗嘱效力认定 | 受遗赠人继承房产 | 李同红律师代理胜诉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继承、遗赠纠纷。原告王XX(化名,女,1974年出生)与被告王X(化名,女,1952年出生)、王X(化名,男,1957年出生)、王X(化名,男,1957年出生)、王X(化名,女,1954年出生)因被继承人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被继承人王X(化名)于2022年4月22日去世。王X生前于2015年12月3日立有公证遗嘱,载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XX**街**号院*号楼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去世后上述房产留给其儿媳王XX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XX负责照顾其生活。

王XX系王X之妻、王X之儿媳。被告四人系王X的子女。王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继承所有。被告王X、王X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王X立遗嘱时年事已高、精神状况不佳,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主张涉案房屋系王X与已故前妻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无权单独处分。被告王X、王X则同意王XX的诉讼请求。

王XX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及李**律师代理诉讼。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原告王X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王X的个人财产。

第一,核实公证遗嘱的效力。 王XX提交了王X于2015年12月3日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该遗嘱形式完备,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至公证处调取了立遗嘱时的全部档案材料及录像。录像显示王X在立遗嘱时能够清晰表达意愿,虽存在耳背情况,但不影响其对遗嘱内容的理解和确认。

第二,应对民事行为能力质疑。 被告王X、王X主张王X立遗嘱时已89岁高龄,精神状况不佳,申请对王X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二被告在法院释明后,未在举证期内提供任何鉴定材料,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X当时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李同红律师指出:主张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证明涉案房屋系王X个人财产。 李同红律师提交了王X与张**的离婚判决书,证明王X在与前妻离婚时已对5**房屋进行了处理,判决5**房屋归王X居住使用,王X向张**支付补偿款。后王X与单位签订协议,将5**房屋交回,换购3**房屋,并于2010年取得房产证,登记为王X单独所有。据此,涉案房屋系王X个人财产,而非其与已故前妻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证明接受遗赠的时效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王XX于2022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距离被继承人去世(2022年4月22日)不足六十日,且其在诉前曾与其他继承人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应认定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第五,处理抚恤金及丧葬费。 王X去世后有抚恤金323888元、丧葬费5000元,由王X领取。各方同意扣除丧葬费用后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判令王X向其他子女各支付78524.5元。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房产归属:王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XX南大街**号*号楼*层***房屋归王XX所有;

  2. 抚恤金分割: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X、王X、王X各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折价款78524.5元;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X、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王**与张**的离婚判决已对5*2房屋进行处理,后王**将5**房屋交回单位换购3**房屋,并于2010年取得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故3**房屋应系王**的个人财产。

第二,王**的公证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王X、王X主张王**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问题,但未在举证期内提交鉴定材料,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第三,王XX在王**去世后与继承人就继承事宜进行协商并提起诉讼,应认定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第四,抚恤金、丧葬费虽非遗产,但各方同意扣除丧葬费用后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本院不持异议。

  • 1970-01-0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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