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X主张:其应享受在职职工物业费半价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单方撤销;2024年4月22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不能作为收费依据;二审法院以“事实服务”作为收费依据,混淆了合同效力与履约事实的法律界限;物业公司未依法开具发票侵犯其合法权益。
审批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半价优惠政策有明确期限限制(2021年9月1日至9月15日),张X提交的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政策持续有效;张X未提供证据证明2024年4月22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且物业公司仍实际提供服务,张X作为业主应履行缴费义务;开具发票问题未在一审提出,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裁定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