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邹XX与刘XX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邹XX与被告刘XX(女)经人介绍认识后缔结婚约,原告给予二被告彩礼、订婚礼金、改口费及为被告刘XX购买XX(项链、手镯、戒指)共计十余万元。双方举办婚礼后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数月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及XX等,二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订婚礼金、改口费、XX价值及转账共计数万元(诉讼中变更为六万元)。
审批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XX于指定日期前返还原告邹XX彩礼五万九千元;双方以后为此事永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