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镇平县某装饰有限公司与镇平县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镇平县某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在王XX的对接联系下,承揽了镇平县工人俱乐部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玻璃幕墙、雨蓬、落水管等)。
XX公司为发包方,与镇平县某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了《镇平县智慧工会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王XX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并作为驻工地监理。
工程完工后,原告提交决算单,经多次对账,被告一尚欠工程款110178.4元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王XX、裴XX(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一作为案涉项目承包方,原告承揽部分工程,王XX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被告一为案涉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应支付工程款110178.4元及利息;
王XX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裴XX作为控股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10178.4元及利息;
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裴XX承担支付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