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付X与内乡县城市管理局、内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6日,付X步行经过XX某分公司营业部门口广场西侧斜坡处时,
因该处坡度落差较大、花岗岩地面光滑,不慎滑倒受伤,造成骨折。
付X认为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XX某分公司作为责任单位管护缺失,
内乡县城市管理局未尽到运行管理职责,内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尽到合理设计和建设管理职责,
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内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10%责任(4984.76元),
内乡县城市管理局承担5%责任(2492.38元),XX某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内乡县城市管理局、内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批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付X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已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付X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付X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