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1. 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2. 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中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实际出资人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名义股东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确认了代持及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依据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支持了原告的变更登记请求,有效维护了名义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继续承担代持风险。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成功反驳“协议伪造”抗辩: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但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2.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3.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4.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