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魏XX、谭XX与孙XX、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魏XX、谭XX与被告孙XX、吕XX于一九九八年九月自愿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人民币六万元。协议生效时原告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自接收房屋后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协议明确约定,一年以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原告自行办理、费用自理,被告协助办理。
后因被告吕XX认为房屋买卖未经其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孙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确认合同有效。
现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
审批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房产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少部分,被告承担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