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粤X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工业园西侧,法定代表人:陈XX。
诉讼代表人李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肇庆市某某区某某加油站宿舍,系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骆XX、欧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宝安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股东,住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巷X号X栋XXX房。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江门市新会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股东,住江门市新会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某某花园某某座XXX。因本案,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韶关市新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股东,住深圳市南山区某某街道某某局X栋XX- X。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区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路XXX号X栋XXX房,住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花园X栋XXA房。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湖北省公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某某乡某某村XX组XX号,住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花园XXG。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阳、邹XX,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阳春市某某街道某某横街西X巷XX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XX年X月X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抓获,同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曾用名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出纳,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X楼XXA,住佛山市三水区某某街道某某湾XX期X座XXX。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揭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站长,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巷X号,住肇庆市某某区某某加油站宿舍。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某某镇某某加油站站长,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XX号,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某加油站宿舍。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X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系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站长,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X队,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镇某某加油站宿舍。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XX、甘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被告人李XX、沈XX、李XX、陈XX、许XX、杨XX、陈XX、蔡XX、廖XX、谭X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X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XX及辩护人骆XX、欧XX,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邓某某,被告人沈XX及辩护人周XX,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区某某,被告人陈XX的及辩护人蒋XX,被告人许XX及辩护人黄晓阳、邹XX,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潘XX,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王XX,被告人蔡XX及辩护人甘XX,被告人廖XX及辩护人黄XX,被告人谭X某及辩护人胡XX、甘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广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对某某加油站XX块加油机主板、某某加油站X块加油机主板、某某加油站X块加油机主板与原厂加油机主板状态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经鉴定该XX块加油机主板均不是广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
20XX年X月X日XX时许,被告人沈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XX年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李XX、李XX、陈XX、许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被告人李XX、沈XX、李XX、陈XX、许XX、陈XX、蔡XX、廖XX、谭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XXX万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二、被告人李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沈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李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陈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被告人许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七、被告人杨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
八、被告人陈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九、被告人蔡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十、被告人廖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十一、被告人谭X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十二、对于被告单位肇庆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被告人李XX、沈XX、李XX、陈XX、许XX、陈XX、蔡XX、廖XX、谭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XXX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暂存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十三、被告人杨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随案移送的加油机主板XX块、U盘X只、电脑主机X台、电脑X台、内存卡X只、交换机(集线器)X台、加密狗X只、肇庆市某某加油站会计凭证XX本、某某加油站会计凭证XX本、某某加油站会计凭证XX本,予以没收。该XXX本会计凭证,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