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粤刑初***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深圳某某速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地XX省XX市XX。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某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阳,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施XX饮酒后驾驶粤B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湖路太白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年月日时分许,执勤民警对施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mg/*ml 。年月日时分许,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 .mg/**ml ,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施XX判处拘役某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施X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施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单位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被告人虽然有犯罪前科,但可以看出其经过改造后已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其已经成为深圳某某盐田区域快递业务负责人,工作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相关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施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某十某条之一、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某个月,缓刑某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向本院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