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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与某康养公司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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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补缴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成功促使仲裁委驳回该两项请求,有效限缩了被申请人的潜在责任范围。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薛X与某康养公司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


案情简介

申请人薛X与被申请人某康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等发生争议。
申请人主张其于某年入职,担任财务主管,约定年薪及月平均工资标准,后被申请人自某年某月起拖欠工资、
单方面降低并中断缴纳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保费用、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被申请人抗辩称,因公司经营困难进入停工放假状态,已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主张有权调整工资;
同时认为社保及公积金争议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且申请人为主动辞职,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审批结果

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在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某月工资差额
及某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包括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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