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长期向被告小夫供应面粉等食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小夫欠付货款。李X持载明欠款人小夫、标注 “老婆XXXXXX” 的欠条,将小夫、XXXXX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委托律师应诉,主张其未在欠条签字、未参与经营、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依据欠条、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李X与小夫、XXXXXX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二人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在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欠条非本人签字、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就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提出完整抗辩。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原件,查明欠条中XXXXXX签字及捺印均非本人所为,粉面店登记经营者仅为小夫。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向李X支付货款 317660 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1. 欠条中XXXXXX的签字与捺印非本人所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2. 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债务应由经营者小夫承担;3. 案涉债务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X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